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涉犯之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涉犯詐欺案,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之證述明確,復有切結書影本、本票影本、報紙徵職廣告影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件數次為詐欺之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至被告稱其深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妻子懷孕需人照顧,並希望親自向雙親認錯,核與法定停止羈押要件未合,自難以此作為准保之理由,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