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號二二0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