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所為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黃文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黃文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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