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交附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刑事附帶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一萬四千二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任何答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甲○○撤回對被告乙○○之刑事告訴而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