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甲○○住臺北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 因重利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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