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七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土地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陸拾陸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貳拾貳萬壹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拾叁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叁元,尚欠新台幣肆拾叁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