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