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丙○○、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雙連教會、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 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叁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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