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雙連教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因95年度勞訴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零叁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