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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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二行至第十三行關於「於96年7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於97年8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二行至第十三行關於被告前案科刑執行紀錄執行完畢日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