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秀青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秀青因被告 邱群閔 涉嫌詐欺案件(108年度偵字第8289號),於民國107年8月7日繳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免於本院裁定羈押被告,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陳報無法聯絡被告到案,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指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然依卷附檢察官辦案進行單所載(見偵8289號卷第235頁),傳喚被告到庭之期日為108年2月27日下午3時40分,依送達證書所載(見偵8289號卷第239頁),其送達之地址為被告之戶籍地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9,送達日期為108年2月12日,再依卷附在監在押記錄表所載(見偵8289號卷第259頁),被告於107年8月24日入南投看守所,迄108年3月12日始具保出所,上開檢察官傳喚被告之期日、及傳票送達之日期,被告均在南投看守所,檢察官未依上開規定囑託看守所長官送達,足見上開期日之傳票並未合法送達,被告顯未經合法傳喚,聲請人以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認被告已逃匿等情,顯有可疑,聲請人既未能釋明被告已逃匿之情,聲請人以被告逃匿為由聲請沒入保證金云云,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姚志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