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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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淑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淑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紀淑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中編號2至5已定應執行刑為8年10月。聲請人認此編號1之罪,應再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紀淑霞定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3次)│(2次)│├───────┼────────┼────────┼─────────┤│犯罪日期│104年10月25日~│104年9月26日、│104年9月25日、│││105年7月20日│104年10月9日、│104年10月26││││104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3215號│字第26661、30589│字第26661、30589││││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訴字第405│105年度訴字第405││││第1503號│號│號││├───┼────────┼────────┼─────────┤││判決│106年1月13日│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日期││││├───┼───┼────────┼────────┼─────────┤│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訴字第405│105年度訴字第405││││第1503號│號│號││├───┼────────┼────────┼─────────┤││確定│106年3月13日│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動之案件││││├───────┼────────┼────────┼─────────┤│附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133號│執字第10452號(│執字第10452號(││││編號2至5罪已定應│編號2至5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8年10月)│└───────┴────────┴────────┴─────────┘續上表:
┌───────┬────────┬────────┬─────────┐│編號│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5日│104年10月26││├───────┼────────┼────────┼─────────┤│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661、30589│字第26661、30589││││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5│105年度訴字第405│││││號│號│││├───┼────────┼────────┼─────────┤││判決│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日期││││├───┼───┼────────┼────────┼─────────┤│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5│105年度訴字第405│││││號│號│││├───┼────────┼────────┼─────────┤││確定│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易服社會勞│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服社勞│││動之案件││││├───────┼────────┼────────┼─────────┤│附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452號(│執字第10452號(││││編號2至5罪已定應│編號2至5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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