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協同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告 吳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被告(即未表明 陳信宏 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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