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9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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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9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學坤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0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學坤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學坤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對警務人員之臨檢心有不滿,未理性面對,反恣意對警員口出穢言,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當時所受刺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0004號被告呂學坤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坤明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警員 郭博文 係依法執行擴大臨檢勤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民國105年4月28日23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酒嘉視聽歌唱坊外,持續以「操你娘機歪」等不雅言語辱罵郭博文(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呂學坤就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博文、賴啟文證述內容相符,復有現場蒐證錄影檔案光碟1張、勘驗筆錄1份(附於105年11月3日訊問筆錄中)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呂學坤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執行職務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檢察官黃冠運
林殷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