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明仁選任辯護人林哲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3027號、第5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明仁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被告之供述與證人 林彥丞 於偵查中之證述互核並不相符,且有共犯 蔡偉哲 仍未到案證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上開證人尚未到案證述,依本案之訴訟進度,應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則應自101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澹寧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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