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980號債權人 何宅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麗卿 、 黃東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二、提出債務人為黃東山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東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