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伍包淨重陸點貳公克(包裝重壹點肆柒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押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乃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
六.二公克、包裝重一.四七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押物確屬海洛因而為違禁物無訛,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乃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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