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宜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曾炎明
被 告 李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向伊買菜,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及本票21紙(下稱系爭票據)作為支付貨款之用,伊屆
期提示系爭票據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5,000元及
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答辯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附卷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
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
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
款;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
如無約定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背書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又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
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
第121條、第29條第1項前段及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
款、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第29條及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95,000元
,及自附表所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7,600元(第一審
裁判費7,6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昕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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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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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
│號││││臺幣/元)││││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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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際欣業│李曉菁│台中商業│170,000元│SHA0000000│106年6│106年6│106年6│
││有限公司││銀行新竹│││月25日│月26日│月26日│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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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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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票面金額(新│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號││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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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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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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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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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8月2日│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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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8月9日│1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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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8月16日│1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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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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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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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9月6日│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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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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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0月4日│10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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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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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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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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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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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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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1月15日│1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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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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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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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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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李曉菁│25,000元│TH0000000│106年6月13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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