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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