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調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謝宇柔
代 理 人  陳秀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富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2109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
交簡附民字第10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其中聲
請人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指因相對
人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聲請人手
機維修費及安全帽等之損害。查聲請人起訴請求手機維修費及安
全帽部分之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650元(計算式:2,000+650=2,65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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