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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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告 張憲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即承受訴訟人 黃正達 (即 黃添祥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正達為被告黃添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添祥於民國105年3月3日死亡,黃添祥所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
162)已由黃正達因分割繼承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見院卷五第66頁),原告聲明由黃正達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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