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所為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緣債權讓與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馬來西亞商富析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與
聲請人即債權受讓人,簽訂不良債權銷售合約,約定將對於
相對人之借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
擔保物權暨其他一切從屬權利,合法讓與聲請人,此有如附
件之債權讓與證明書1紙、債權移轉通知函1件可證,聲請人
依相對人乙○○等人之住所將債權移轉通知函、債權讓與證
明書送達相對人等人,惟均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以致原
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
本、信封、收件回執各2紙、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移轉通
知函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