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6號
被處罰人即
聲 請 人 承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6號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承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處新台幣參仟元罰鍰。
理由
一、按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
到場;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
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第
409條第1項分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委任有代理人到場,惟因本院認有命其法定
代理人到場之必要,而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1日、
98年7月9日二度當庭命聲請人之代理人應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於98年7月9日15時10分、98年8月5日15時10分到場,
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竟無正當理由而均不到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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