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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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
原   告  鄭炳煌
被   告 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上列原告與被告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查,本件起訴請求確認民國100年5月2日干城第一廣
場100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乃
該次會議所有之決議。而該次有通過之決議分別為:㈠委員改選
(分樓層各1名,計11名,不分樓層共10名,合計21名);㈡大
樓目前無法使用且有安全疑慮,為此管委會必須管制進出以確保
進出人員(區分所有權人)之安全,同意通過如「管制草案」之
管制辦法之決議;㈢干城大樓第一期公共設施修繕工程全部發包
案,同意全部授權由管委會負責辦理,其相關金額不受「干城第
一廣場社區規約」第3條第4款第3項之限制等三項,其起訴之客
觀利益應屬不能核定,非為原告應負擔之修繕費新臺幣(下同)
80,094元,是本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以
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6,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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