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40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簡瑩榛 收養人 簡智貴 (已歿)關係人 簡銘發 關係人 簡根旺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簡智貴(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均更正為「簡智貴(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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