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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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丹‧派司Da
蘇珊‧派司S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甲○○為養子、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