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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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92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含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玖粒(總驗餘淨重參點貳壹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99年4月25日以北縣警汐刑字第0099001425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0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月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
9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MDMA9顆(驗餘淨重3.2175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93527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甲○○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
3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9年10月8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13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9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305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92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9粒(總驗餘淨重為3.2175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99年6月1日航藥鑑字第0993527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99年度毒偵字第921號卷第39頁),足證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