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8年度偵字第12151號),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個、風骰壹個、牌尺肆支、抽頭金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1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個、風骰壹個、牌尺肆支、抽頭金新臺幣(下同)伍拾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527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賭博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1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個、風骰壹個、牌尺肆支、抽頭金伍拾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527號),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8頁、第71頁、第89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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