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債權人日月翔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請具體
2、貨款總額之計算明細。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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