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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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11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泰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證物五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泰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