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游志川 被告 歐陽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235號(10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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