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25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
8月31日以北縣警中二刑秩字第09800373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7月1日21時45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口。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乙份附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