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