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威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