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8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1
月28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0963278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台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21日20時30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4段16號(喬美飯店308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下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人 趙宗仁 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之自白。
(四)扣案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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