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施麗梅
相 對 人  許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亦為同法第10條第1項明訂。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不得為對其所有坐落在門牌號碼
為桃園縣○○鄉○○路○○○巷○○弄○○號一樓房屋之侵害行為
,又被告所有房屋所為該屋樓上之二樓,又揆之原告所主張
係被告之行為導致其所有上開房屋漏水,而援引民法第774
條、第776條等規定,顯係本於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而為請求,揆之首開規定,乃應專
屬原告所有上開房屋坐落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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