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32號聲請人百慕達商先靈海外有限公司(SOLLIMITED)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代理人 莊欣婷 律師代理人 鍾薰嫺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32號│├──┬───────────────┬──────────────┬────┬───┬────┬───┤│編號│證券發行公司│持有人│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百慕達商先靈海外有限公司│股票│1│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