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 陳冠妤 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旭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