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71號抗告人 張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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