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31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邱偉峰 債務人 劉柏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90,001元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1.845%自111年4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1.97%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2.095%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2.22%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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