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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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5,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可欣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9月20日止累計386,999元正未給付,其中373,450元為本金;13,05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可欣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9月20日止累計198,314元正未給付,其中190,669元為本金;6,85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450元林可欣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90,669元林可欣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