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71號
原 告 甲○○
號
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31,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