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上訴人與 陳志彥 、 楊煜翔 、 林榮文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