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16號聲請人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峻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