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卓德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梅玲 即權昱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34,200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一紙,核其票面金額僅為20萬元,尚無從推知就其中34,200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及該部分之借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或借款期間之借據、票據、匯款明細或收據、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暨將該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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