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8日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027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667號),判處罰金新台幣8萬元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查受刑人於上開時間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24日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027號(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667號),判處罰金新台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