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474號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曾向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六組電信門號,惟債務人使用上開門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嗣後該第三人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給債權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未提出相關文件以供釋明債權人或第三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惟債權人雖迄未補正,揆諸首開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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