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異議人即債務人偉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章 蘅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林卉姍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偉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章蘅 之公司大小章,該通知於106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