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2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梁興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翁之靖間 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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