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44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嘉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遲延費、法務費用之請求依據(倘為契約條款,請以螢光筆畫記)及計算式。
二、債務人潘嘉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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